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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
知識點十四、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責任
勘察、設計人的責任 | 1.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2.因勘察人、設計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td> |
施工人的責任 | 1.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td> |
發(fā)包人的責任 | 1.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損失和實際費用。 3.因發(fā)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發(fā)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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