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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負債
知識點五、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會計處理
我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采取記名式無紙化發(fā)行方式,債券最短期限為3年,最長期限為5年。企業(yè)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應付債券”科目下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
1.可轉換公司債券,屬于混合金融工具,對于發(fā)行方而言,既有負債性質,又有權益工具性質,應當在初始確認該金融工具時將負債和權益成分進行分拆。將負債成分確認為應付債券、將權益成分確認為資本公積。
在進行分拆時,應當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負債成分的初始入賬價值,再按該金融工具的發(fā)行價格扣除負債成分初始入賬價值后的金額確定權益成分的初始入賬價值。
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負債成分和權益成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
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 (實際收到的金額)
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 (倒擠的差額)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 (負債成分的面值)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權益成分的公允價值)
【教師提示】可轉換公司債券入賬時的面值與利息調整的差額,即為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也就是初始入賬價值。
2.當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票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利息調整)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股本(股票面值×轉換的股數)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倒擠差額)
銀行存款(用現金支付不可轉換股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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