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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
知識點二十三、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特征、種類
1.概念: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合同訂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2.特征:
?。?)具有雙向性。無論是交付定金一方,還是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時,均應受定金法則制裁。 (2)定金交付后即轉移所有權——不同于其他擔保
抵押、質押和留置等均不轉移擔保物的所有權。
?。?)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擔保以定金交付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擔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5)定金不等于訂金或預付款,因為需明確約定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應以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為限,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二)定金的效力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無論是收回、抵作價款還是雙倍返還,均不計算利息。
2.定金罰則具備的條件:
(1)主合同有效且未終止。
?。?)要有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如果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不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有過錯。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記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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