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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十八、質權
?。ㄒ唬┵|權概述
1.定義:質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占有或控制,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以該動產或權利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其中,提供質物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財產。
2.種類: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特點:
?。?)質權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抵押不需要轉移占有)
?。?)質權的標的為動產和權利,但不包括不動產; (抵押的標的是動產或不動產)
?。?)質權具有留置效力。
?。ǘ﹦赢a質權
1.動產質權的設立: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動產質權的效力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抵押期間孳息歸抵押人。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xié)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yōu)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3.動產質權的實現(xiàn)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xié)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3)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ㄈ嗬|權(選擇題)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1.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td>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1.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td> |
可以轉讓的注冊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
應收賬款 | 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
◆權利質權的效力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xiàn)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xiàn)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兌現(xiàn)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轉讓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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