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條例第十條情形的,由于進項已經轉出,增值稅實際上已經繳納,增值稅鏈條已經終結,不能再按增值稅稅率17%來征稅,其實也不應當再征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凈值已沒多少,2%這么低的稅率,何必還去與民爭利了,人家進項轉出已經交了增值稅了,你還要按銷售額的2%來交稅,兩頭都交,怎么個增值法,所以以前規(guī)定對銷售價格高于原值的才予以征收,超過原值的比較少見,違反市場規(guī)律,征征倒也還說的過去。
如果說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當初取得的是普通發(fā)票,則能不能按2%征收呢?我們認為不可以,這樣就會有稅收的漏洞,某企業(yè)購進1000萬元設備,一種情況下取得增票,170萬進項抵掉,折舊一年,按10年提折舊,余額900萬,賣價1000萬,交增值170萬,一來一去,增稅為0,折舊抵企稅25萬。
如果取得的是1170萬普票,不能抵扣,使用一年后余額1170-117=1053萬,仍只賣1000萬,交19.23萬的增稅。但折舊可以抵29.25萬的稅,其損失并不大,如果使用年限更長,損失就更小了,而增值稅是強調鏈條抵扣的,如果取得專票可以抵,取得不了則只交很少的稅,那么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強制推行力度就弱,顯然不能立這樣的法,而是強迫企業(yè)只要不是條例第十條的情形,必須取得專用發(fā)票抵扣,否則再銷售時只能按照17%的稅率來征稅,倒逼企業(yè)索取專票。雖然狠點,但收效較大。
不過一般來說,賣個機器設備的企業(yè)隨便賣幾臺,就夠一般納稅人標準了,也應當開得出專票來,并不為難企業(yè)。
至于2012年的第一號公告,原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其取得普票情有可原,可以理解,轉為一般納稅人后,如果按照17%稅率征稅,明顯不公。
發(fā)生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正如財稅[2009]9號文件規(guī)定: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假如選擇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抵扣了進項稅額,選擇之后再賣這個固定資產,原則上按照鏈條完整理論,仍應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選擇之后購進該固定資產,則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這個在上海稅改111號文件中有表述:第24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谶m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說白了增值稅這個東西,有進必有銷,無銷必轉出,轉出就完結。完結的去向要么就是無稅流轉,要么就是營業(yè)稅繼續(xù)流轉,要么就是消費掉了。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