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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08年10月,新華制造有限公司在長江貿易公司注銷后收回貨幣資金100萬元,投資損失400萬元,進行會計處理時計入“投資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2010年6月稅務機關對新華制造有限公司進行納稅評估時,認為該項投資損失未經(jīng)稅務機關批準不允許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求新華制造有限公司補繳企業(yè)所得稅100萬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補繳入庫止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問題:
1.稅務機關要求新華制造有限公司補稅和加收滯納金是否正確?簡述理由。
2.新華制造有限公司按稅務機關要求補稅后,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有關政策,對此項投資損失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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