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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債權法律制度(2)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1/03/30 10:19:28 字體:

  三、債的分類

 ?。ㄒ唬┮纻陌l(fā)生原因所作的分類

  債的發(fā)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產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

  1.合同。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基于合同產生的債的關系屬于合同之債。

  2.締約上的過失。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受害一方享有請求過失一方賠償?shù)臋嗬?,形成債?關系。

  3.單獨行為。單獨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4.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受害人有權請求侵權人予以賠償,雙方形成債的關系。

  5.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被稱為管理人,本人負有償還必要費用、賠償損失等項義務,管理人與本人間形成債的關系。

  6.不當?shù)美?。不當?shù)美侵笡]有合法根據(jù),致使他人蒙受損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與受損人之間形成以不當?shù)美颠€內容的債的關系。

  7.其他。除上述事實外,其他法律事實也可以引起債的發(fā)生,如拾得遺失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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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的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的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根據(jù)債的標的物屬性的不同劃分。特定物之債是指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債;種類物之債是指以種類物為標的的債。

  3.單一人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

  根據(jù)主體雙方人數(shù)所作的劃分。單一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多數(shù)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債。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這是對多數(shù)人之債,依相互間形成的關系及權利義務的承擔所作的劃分。按份之債是指多數(shù)債權人或多數(shù)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的債;連帶之債是指當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 數(shù)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為全部債務的履行,各債務人均負有為全部履行的義務,并且,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于消滅的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jù)標的有無選擇性所作的劃分。

  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選擇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有數(shù)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

  6.主債與從債。根據(jù)兩個債之間的關系所作的劃分。主債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債;從債是指從屬于主債并且其效力受主債影響的債。

  【例題3】甲與某農機公司簽訂了一份購買一臺標號為999號東方紅牌拖拉機的合同。甲即與某農機公司發(fā)生了債的關系,從性質上看,該債屬于( )。

  A.法定之債

  B.單一之債

  C.簡單之債

  D.選擇之債

  【答案】BC

  【解析】單一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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