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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可見,每一個公司在年終時必須進行審計,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當然更包括一人公司。而在《公司法》未修訂之前,實踐中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資企業(yè)和部分國有企業(yè)實行了法定審計制度。
但2007年2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yè)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號)中第三條對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除下列公司需進行審計外,其他公司不需審計:
1、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
2、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從事保險、創(chuàng)業(yè)投資、驗資、評估、擔保、房地產經紀、出入境中介、外派勞務中介、企業(yè)登記代理的公司;
3、 注冊資本實行分期繳付未全額繳齊的公司,以及三年內有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違法行為的公司。
《公司法》的規(guī)定,是原則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審計。但是在實踐操作中,可能還很難辦到,所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又發(fā)布了一個通知。
但是,教材這只有《公司法》的規(guī)定,并沒有涉及上述《通知》的。因此就按照《公司法》來掌握,即: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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