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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經濟法預習: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3/08 09:45:14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十五章 競爭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五、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1)當賣方擁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可能以不公平的高價來盤剝買方;(2)當買方擁有市場地位時,可能以不公平的低價盤剝賣方?!?/td>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的價格;(2)在成本基本穩(wěn)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3)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4)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 
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也稱掠奪性定價。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進一步強化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因下列情形而進行的低于成本價格銷售均為正當:(1)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和積壓商品的;(2)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的;(3)為推廣新產品進行促銷的;(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指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yè)拒絕向買者出售商品的行為?!?/td>
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通過強制交易,經營者可限制交易相對人與自己的競爭者進行交易,從而達到抑制競爭者甚至將其逐出市場的目的。另外,強制交易還可起到阻礙競爭者市場進入的效果。 
強制交易的“正當理由”包括:(1)為了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的;(2)為了維護品牌形象或者提高服務水平的;(3)能夠顯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的;(4)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被搭售的商品與第一種商品須是兩個獨立的商品。如果兩個商品從交易習慣或功能上看必須搭配使用,則不屬于獨立商品,如鞋和鞋帶。 
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通過差別待遇,賣方要求購買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買方支付不同的價格,或者買方對于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貨物的賣方支付不同的價格,從而使相同產品的賣方因銷售價格不同或者買方因進貨價格不同而獲得不同的交易機會,直接影響到他們的公平競爭?!?/td>
其他行為 授權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 

  (注意:①實施以上行為的經營者如果根本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屬于禁止范圍;②對于以"沒有正當理由"為前提的行為,如果經營者有正當理由,不屬于禁止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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