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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則)
知識點三十三、債權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債務的承擔及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ㄒ唬﹤鶛噢D讓的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相關考點】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二)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ㄈ﹤鶛噢D讓的效力
1.對債權人而言,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2.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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