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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七、法律行為理論二
(二)意思表示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兩個方面。
?。?)意思主要是指當事人欲使其內心意思發(fā)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而表示則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xiàn)于外部,為行為相對人所了解。
?。?)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況下,默示的狀態(tài)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如《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如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和承諾、債務免除、授予代理權、合同解除等 |
原則上必須當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才能生效 | |
① 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電話)到達對方,處于客觀上可以了解的時候發(fā)生效力。 ②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例如信件),到達生效?!?/td> | |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 如遺囑行為、拋棄動產等 |
于意思表示完成時即可產生法律效力 |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過傳達人傳達的,則由于傳達人沒有轉達或者推遲轉達意思表示的風險,由表意人承擔。另外,向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發(fā)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須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的法律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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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委托代理的撤銷、債務的免除、無權代理的追認等。
?。?)多方法律行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1)有償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互為給付一定代價(包括金錢、財產、勞務)的法律行為。如購物行為。
(2)無償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承擔給付一定代價的義務,而他方當事人不承擔相應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如贈與行為。
3、要式的法律行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為
?。?)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如票據行為。
?。?)不要式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一種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如訂立買賣合同。
?。?)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如訂立擔保合同。
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亦當然不能生效。但是,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5、法律行為除以上分類外,還有雙務法律行為和單務法律行為、獨立的法律行為和輔助的法律行為等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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