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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會《稅法》知識點預(yù)習(xí):稅目與稅額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1/10/13 15:36:06 字體:

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科目
第七章 資源稅法

  知識點四、稅目、稅額

  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適用于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的辦法計征,實施“級差調(diào)節(jié)”的原則。

  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chǎn)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yīng)稅礦產(chǎn)品,凡未單獨規(guī)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chǎn)品或視同主礦產(chǎn)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煤礦生產(chǎn)的天然氣暫不征稅。

  3.煤炭。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chǎn)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固體鹽,包括海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

  8.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開采原油、天然氣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計征,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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