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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礎知識
知識點十八、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算。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
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
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規(guī)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屆滿之日起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規(guī)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
人身傷害賠償?shù)脑V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fā)現(xiàn),后經(jīng)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國家賠償?shù)脑V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期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chǎn)、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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