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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jiān)督體系:政府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
注冊會計師審計與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的聯系和區(qū)別
項目 | 政府審計 | 內部審計 |
類型 | 1.由議會直接領導并對議會負責; 2.在政府內建立審計機構并對政府負責,政府則對議會負責; 3.由政府部門領導,在政府部門內部設審計機構監(jiān)管財政監(jiān)督,實行財政、審計一體制度 (我國目前審計部門有政府領導,分中央和地方兩個層次) | 1.受本單位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領導; 2.受本單位總經理領導; 3.受本單位董事會領導 |
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聯系 | 均屬于是外部審計,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 均屬于是現代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可以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 |
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區(qū)別 | 1.審計目標不同;2.審計標準不同;3.經費或收入來源不同;4.取證權限不同;5.對發(fā)現問題的處理方式不同 | 1.審計目標不同;2.審計獨立性不同;3.接受審計的自愿程度不同;4.審計標準不同;5.審計時間不同 |
注冊會計師審計和政府審計的區(qū)別
項目 | 注冊會計師審計 | 政府審計 |
審計目標 | 對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適用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編制進行的審計 | 對單位的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的審計 |
審計標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 |
經費或收入來源 | 來源于審計客戶,由注冊會計師和審計客戶協(xié)商確定 | 財政預算 |
取證權限 | 有賴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的配合和協(xié)助,對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單位沒有行政強制力 | 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
對發(fā)現問題的處理方式 | 對審計過程中發(fā)現需要調整和披露的事項只能提前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沒有行政強制力。但是可以視情況出具保留、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 審定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政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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