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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預習十四:消費稅的減免退補及征收管理
一、消費稅的減免、退補
(一)消費稅的減免
1.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免征消費稅。出口應稅消費品的免稅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二)消費稅的退稅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2.納稅人出口按規(guī)定可以免稅的應稅消費品,在貨物出口后,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手續(xù)。
出口應稅消費品退(免)消費稅有以下三種情況:出口免稅并退稅、出口免稅但不退稅、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
外貿企業(yè)從生產企業(yè)購進貨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貿企業(yè)委托代理出口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款,分以下情況計算:
(1)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應退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稅率
?。?)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應退稅款=出口數(shù)量×單位稅額
(三)消費稅的補稅——與出口退稅制度相聯(lián)系
1.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2.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fā)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二、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1.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基本同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俨扇≠d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诓扇☆A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fā)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懿扇∑渌Y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jù)的當天。
?。?)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3)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2.納稅期限(同增值稅):
?。?)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進口貨物,于海關填發(fā)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的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三)計稅貨幣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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