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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知識分享:兼營行為和混合銷售行為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2/11/15 10:45:46 字體: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以及個體經(jīng)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增值稅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交營業(yè)稅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業(yè)、金融保險業(yè)、郵電通信業(yè)、文化體育業(yè)、娛樂業(yè)、服務業(yè)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從事貨物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chǎn)、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及個體經(jīng)營者在內(nèi)。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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