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難點講解: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難點講解二十四、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一、賠償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1.國家賠償
?。?)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不是狹義上的行政賠償或司法賠償,而更主要地可能是立法賠償。
?。?)與國家的賠償性責任相關聯,國家還可能承擔一種“實際履行”的責任。
(3)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的。
2.超額賠償
(1)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
?。?)現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
?。?)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上述的超額賠償責任,也有人稱之為懲罰性賠償。
二、懲罰性責任
1.如果違法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給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體,造成了更大范圍的秩序上的損害,就必須在盡量補償私人損害的同時,對其予以更為嚴厲的懲戒和處罰,從而使其承擔懲罰性責任。
2.隨著法律的發(fā)展,對違法者的懲罰,不只是罰款、罰金,也不只是金錢罰或自由罰,而是可以包括資格罰、能力罰、聲望罰等,這些懲罰尤其會直接影響到市場主體的行為能力,因而會對其產生根本性的甚至是致命的影響。
與上述的資格、能力、聲望等方面的懲罰性責任相對應,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例·單選題】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經濟法責任中的賠償性責任的是( )。
A.國家賠償
B.超額賠償
C.立法賠償
D.罰款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罰款屬于懲罰性責任。
【該題針對“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知識點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