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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復習:借款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2/02/16 14:44:08  字體: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內(nèi)容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shù)額、借款利率、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條款。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依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提供擔保。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yè)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以及相應的擔保,并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借款人還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同期限內(nèi)返還。但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是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利息的規(guī)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在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收取借款的情況下,仍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shù)額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時,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辦理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gòu)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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