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合同擔保概論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合同擔保概論
一、擔保的概念
擔保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由當事人雙方經過協(xié)商一致而約定的,為保障合同債權實現(xiàn)的法律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xiàn)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訂立擔保合同。
設定擔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證合同的切實履行,既保障合同債權人實現(xiàn)其債權,也促使合同債務人履行其債務。擔?;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維護參加擔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擔保合同的性質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xiàn);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法律規(guī)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并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債權人提起反訴的,保證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擔保物權時,債務人和擔保人應當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提起訴訟的,債務人與保證人、抵押人或者出質人可以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三、擔保合同的無效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guī)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yè)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證監(jiān)會、銀監(jiān)會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jiān)發(fā)[2005]120號)的規(guī)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四、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擔保法》規(guī)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做了以下規(guī)定: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