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復習:經濟法主體行為屬性
2012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復習——經濟法總論
知識點、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
經濟法主體是多種多樣的,其資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盡相同的,因而各類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行為也各不相同。對于紛繁復雜的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屬性,應當作出界定。在此基礎上,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具體類別,也有必要作出區(qū)分。因為不同主體可能從事不同的行為,而不同的行為可能與不同的權利、義務或職權、職責以及責任等相關聯。
在行為屬性方面,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于法律行為。所謂法律行為,在廣義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義和法律屬性的行為。我國學者一般都在廣義上使用此概念,從而使其成為能夠概括和反映人們在法律領域全部活動的概念。法律行為并非都是合法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非法律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
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同樣屬于法律行為,因而同樣具有法律行為的一般屬性。首先,它同樣具有社會性,會對相關主體產生社會影響,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得以產生的橋梁,從而構成了經濟法調整的前提;其次,它同樣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義或能夠發(fā)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能夠引起經濟法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并可以依法作出評價;最后,它同樣具有表意性,體現或表達了行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國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場主體一方的意思,盡管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體現了經濟法主體的特殊意志或意思,反映了經濟法主體的不同利益追求和價值目標。在各類經濟法主體中,國家一方所從事的行為,是國家為了實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所從事的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guī)制行為;而市場主體一方所從事的行為,則是體現其自身利益追求的相關對策行為。這些行為,不僅會產生社會效應,而且也會產生法律效果,從而會涉及法律評價,因而完全符合法律行為的突出特征。
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合法性是需要依法作出評判的。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行為,可能是合法的行為,也可能是違法的行為;可能是為經濟法所鼓勵的,也可能是為經濟法阿索禁止的。這樣就可以把經濟法主體的各類型為都包容進來,從而可以更全面地對各種類型的經濟法上的行為展開研究,而要對各種類型的行為進行具體分析,就需要進一步研究經濟法主體的行為的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