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預習: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充分備考,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祝大家學習愉快!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六章 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消費稅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六、消費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1.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由進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消費稅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發(fā)生時間主要依據貨款結算方式或行為發(fā)生時間分別確定。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與有關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的規(guī)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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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