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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強化學習十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票據權利:2項權利、權利取得、行使與保全、喪失與補救、時效。
(一)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的權利 | 含 義 | 順 序 |
1.付款請求權 | 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擔負付款義務的主要是主債務人。 | 第一順序權利 |
2.票據追索權 | 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 【提示】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 第二順序權利 |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要 點 | 內 容 |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 例外情形: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 |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fā)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 |
(三)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1.含義:
?。?)票據權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請求票據的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例如行使付款請求權以獲得票款,行使追索權以請求清償法定的金額和費用等。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的喪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的證明以保全追索權等。
2.方法:“按期提示”和“依法證明”兩種。
3.地點和時間:票據當事人的營業(yè)場所和營業(yè)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四)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如不慎被燒毀)、遺失(如不慎丟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三種形式進行補救: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訴訟。
1.掛失止付。
?。?)含義: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暫停支付。
條件:只有確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以進行掛失止付。
?。?)票據種類:①已承兌的商業(yè)匯票;②支票;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使用:掛失止付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最終要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訴訟。
【解析】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立即暫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2.公示催告。
(1)含義:失票人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止付通知,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fā)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5)公告期:公告應當在全國性的報刊上登載。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3.普通訴訟。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提示】如果利害關系人不確定,此時失票人去申請公示催告,如果利害關系人在公示催告期內向法院申報,法院在收到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申請人(失票人)或申報人(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普通訴訟),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公示催告是必經程序。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則無須公示催告,可以按一般的票據糾紛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即普通訴訟)。
(五)票據權利時效
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權利時效劃分為2年、6個月、3個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票據權利 | 時 效 |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 | 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針對“商業(yè)匯票”)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 | 自出票日起6個月 |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 | 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 | 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
(六)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1.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4種情況:
?。?)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2.關于提示付款期限。
?。?)見票即付的票據(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相關銀行的責任。
(1)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將票據金額轉入持票人賬戶。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銀行的責任:限于按照票據上記載事項從付款人賬戶支付票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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