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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二十、銀行匯票
(一)銀行匯票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銀行匯票:出票銀行簽發(fā)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3.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4.單位和個人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
(二)銀行匯票的出票
1.申請
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在"銀行匯票申請書"上填明"現金"字樣。
2.簽發(fā)并交付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匯票申請書,收妥款項后簽發(fā)銀行匯票,并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一并交給申請人。
?。?)了解簽發(fā)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列事項之一的,銀行匯票無效。
(3)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的,銀行不得為其簽發(fā)現金銀行匯票。
?。?)申請人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書一并交給匯票上記名的收款人。
(三)填寫實際結算金額
1.收款人受理申請人交付的銀行匯票時,應在出票金額以內,根據實際需要的款項辦理結算。
2.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低于出票金額的,其多余金額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請人。
3.未填明實際結算金額和多余金額或實 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不予受理。
4.銀行匯票的實際結算金額一經填寫不得更改,更改實際結算金額的銀行匯票無效。
(四)銀行匯票背書
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五)銀行匯票提示付款
1.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缺少任何一聯,銀行不予受理。
(六)銀行匯票退款和喪失
1.申請人因銀行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到出票銀行。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2.銀行匯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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