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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講解:稅務檢查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2/05/24 09:48:59 字體:

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識點四、稅務檢查

  一、稅務檢查(納稅檢查)的概念與類型

  稅務檢查的類型:重點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集中檢查,臨時檢查。

  二、稅務檢查的形式與方法

  1.稅務檢查的形式

  調賬檢查,現場檢查,委托協查。委托協查包括函件協查和網絡協查。

  2.稅務檢查的方法

  全查法,抽查法,順查法,逆查法,比較分析法,控制計算法(邏輯推算法),審閱法,核對法,觀察法,外調法,盤存法,交叉稽核法等。

  三、稅務檢查的職責

  提示:稅務機關的職權(6項):法規(guī)起草擬定權、稅務管理權、稅款征收權、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權、其他(如估稅權、代位權、撤銷權等)。

  稅務檢查中稅務機關主要有6項權利:

  1.查賬權

  2.場地檢查權

  提示:稅務機關無權到納稅人的生活區(qū)檢查。

  3.責成提供資料權

  4.詢問權

  5.交通郵政檢查權

  6.存款賬戶檢查權

  檢查納稅人存款賬戶時,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進行。

  提示:(1)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員有權拒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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