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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歸納:票據權利的消滅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2/04/09 17:18:2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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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ㄈ┏制比藢η笆值淖匪鳈?,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ㄋ模┏制比藢η笆值脑僮匪鳈?,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ㄒ唬┮娖奔锤兜膮R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ㄈ┲钡某制比藨斪猿銎比掌鹗諆忍崾靖犊?。

 ?。ㄋ模┍酒敝械奶崾靖犊钇谙奘亲猿銎比掌鸬?個月內行使的。所以,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兌期限),此時還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票據權利。但是如果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此時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票據權利了,這張票據就相當于作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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