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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復習第七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銀行本票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jù)。
【鏈接】申請人會計上計入“其他貨幣資金”。
【要點】
1.簽發(fā)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2.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xiàn)金。
【提示】“現(xiàn)金”字樣的銀行本票,票據(jù)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形式補救。
3.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jù)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4.銀行本票可以交付收款人,也可以背書轉讓。
5.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提示】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jù)權利時效內(nèi)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6.銀行本票限于見票即付,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出票人(銀行)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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