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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勞動關系:(1)時間: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要點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要點2】例外情況: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注釋】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2.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又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了規(guī)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 處理規(guī)定 |
1個月內 | 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要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
1個月~1年 |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注釋】2倍工資的從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2)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
滿1年 |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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