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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知識點:訴訟時效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1/01/06 09:59:51 字體:

  正保會計網校經濟法基礎論壇學習小天地開通啦!此討論區(qū)意在與各位考友一同奮戰(zhàn)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在此,將與大家共同探討專業(yè)知識、學習方法、狀態(tài)調整等等,凡是與考試相關的東東或西西,我們盡可在此商議。同時,在這里也會緊密結合正保會計網校的宗旨——全心全意為各位考友服務,及時為考友提供網校的資源。最終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順利通過。我將與大家攜手并肩,共同奮戰(zhàn)這些時日。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科目
第一章 總論

  知識點六、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偕眢w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注意】以上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例題·多選題】根據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

  A.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D.環(huán)境污染的損害賠償

  『正確答案』AB

  『正保會計網校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期間。A、B均適用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的規(guī)定,C、D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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