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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企業(yè)存在以前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是否可以選擇不彌補?
【答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根據(jù)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條規(guī)定:“企業(yè)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p>
另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2號)填表說明規(guī)定:“8.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截至本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guī)定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p>
因此,企業(yè)存在以前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在年度納稅申報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欄次前計算的應納稅所得結(jié)余大于零的,不可以選擇不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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