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異地項目未預繳稅款有什么風險?
問題:我們是建筑安裝企業(yè),沒有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存在什么風險?
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p>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公告)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fā))?!?/p>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綜合上述規(guī)定,建筑企業(yè)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需要預繳稅款;跨地級行政區(qū)范圍提供建筑服務未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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