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如何計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額?
答:我國居民個人境外所得應納稅額應按中國國內(nèi)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計算,在計算抵免限額時采取“分國不分項”原則,具體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將居民個人一個年度內(nèi)取得的全部境內(nèi)、境外所得,按照綜合所得、經(jīng)營所得、其他分類所得所對應的計稅方法分別計算出該類所得的應納稅額;
第二步:計算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qū))某類所得的抵免限額,如根據(jù)來源于A國的境外所得種類和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其抵免限額:
(1)對于綜合所得,按照居民個人來源于A國的綜合所得收入額占其全部境內(nèi)、境外綜合所得收入額中的占比計算來源于A國綜合所得的抵免限額;其中,在按照《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以下簡稱3號公告)第三條第(一)項公式計算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時,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依法單獨計稅的所得的,先按照稅法規(guī)定單獨計算出該筆所得的應納稅額,再與需合并計稅的綜合所得依法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相加,得出境內(nèi)和境外綜合所得應納稅額;
(2)對于經(jīng)營所得,先將居民個人來源于A國的經(jīng)營所得依照3號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再根據(jù)該經(jīng)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占其全部境內(nèi)、境外經(jīng)營所得的占比計算來源于A國經(jīng)營所得的抵免限額;
(3)對于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類所得,按照來源于A國的各項其他分類所得單獨計算出的應納稅額,加總后作為來源于A國的其他分類所得的抵免限額。
第三步:上述來源于境外一國(地區(qū))各項所得的抵免限額之和就是來源于一國(地區(qū))所得的抵免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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