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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建筑企業(yè)都會有兼營的項目,這些項目的計稅問題也成了讓財務人員頭痛的問題,你知道兼營項目應該如何計稅嗎?結合案例跟我一起來學習吧!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經(jīng)典案例
北京宏偉建筑施工有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具有生產(chǎn)銷售鋁合金門窗、安裝和施工資質(zhì)的企業(yè),銷售鋁合金門窗給甲公司,其中貨物金額為300萬元,安裝金額50萬元。為了合理降低稅負,北京宏偉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應如何簽訂合同?
第一種簽訂方式:北京宏偉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一份銷售安裝合同,貨物金額為300萬元,安裝金額50萬元。
第二種簽訂方式:北京宏偉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與甲公司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銷售合同,金額為300萬元;另一份是安裝合同,金額為50萬元。
上述金額均為含稅金額,請問北京宏偉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應采用哪種合同簽訂方式使其稅負最低?
第一種合同簽訂方式的涉稅分析:
北京宏偉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應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和安裝收入,同時適用一般計稅方式,會計處理如下:
應交納增值稅:
300/(1+13%)×13%+50/(1+9%)×9%=38.64(萬元)
借:銀行存款 3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門窗 265.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51
借:銀行存款 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門窗安裝 45.8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13
第二種合同簽訂方式的涉稅分析:
安裝服務按簡易計稅計征增值稅;
應交納增值稅:
300/(1+13%)×13%+50/(1+3%)×3%=35.97(萬元)
借:銀行存款 3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門窗 265.4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51
借:銀行存款 5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門窗安裝 48.54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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