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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附解讀)

來源: 北京稅務 編輯:xiemengxue 2020/09/14 09:11:1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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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為持續(xù)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切實減輕企業(yè)申報負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fā)〔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行綜合申報

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于企業(yè)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yè),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yè)、核定征收企業(yè)和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

二、調整印花稅納稅期限

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對本市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通知》〔(89)市稅三字第392號,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改〕第二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第一條、《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2013年第14號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修改)第十一條中“按月”申報繳納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2020年9月9日


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的解讀

一、為什么要實行綜合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fā)〔2020〕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tǒng)“放管服”改革 優(yōu)化稅收環(huán)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fā)〔2017〕101號)要求,為持續(xù)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切實減輕企業(yè)申報負擔,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實行綜合申報,即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合并申報并繳納稅款。

綜合申報是進一步減少報送資料、優(yōu)化申報流程、服務納稅人的重要舉措,也是轉變稅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體現(xiàn)。

二、關于稅種綜合申報渠道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入綜合申報模塊進行申報。納稅人還可根據辦稅習慣,選擇使用原單稅種申報模塊進行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申報。

三、關于納稅期限

為減少納稅次數(shù),《公告》明確,印花稅可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原實行按月計征的納稅人調整為按季計征,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已完成所屬期為2020年7月、8月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原按月計征印花稅納稅人,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只申報所屬期為9月的印花稅并繳納稅款。對與本公告規(guī)定不一致的文件條款中“按月”申報繳納的方式予以廢止。

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半年計征不變。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12月的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并繳納稅款。

土地增值稅按季度計征不變。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稅并繳納稅款。

企業(yè)所得稅(預繳)按季度計征不變(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企業(yè)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yè),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yè)、核定征收企業(yè)和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在10月征期進行綜合申報時,申報所屬期為7月—9月的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并繳納稅款。

四、關于《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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