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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 延長減免社保費政策實施期限的這些要點您需了解

來源: 河南稅務 編輯:xiemengxue 2020/07/03 15:18:02  字體:

好消息!好消息!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保費政策的實施期限延長啦!快來看看具體怎么規(guī)定吧!用人單位怎么享受呢?

2020年6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20〕49號),明確了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yè)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和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實施期限。那么,用人單位要如何享受減免政策呢?

政策規(guī)定

免征中小微企業(yè)、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延長執(zhí)行至2020年12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yè)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yè)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延長執(zhí)行至2020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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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辦理

延長階段性減免企業(yè)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期限后,享受減免政策仍然實行“免填單、免申請”,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在申報社會保險費時自動享受單位繳費部分的減免。

享受免征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對于中小微企業(yè)、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等享受免征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政策的用人單位,稅務機關已經將減免期限截止日期由2020年6月30日調整為2020年12月31日。您只需按照原有的業(yè)務辦理流程操作即可。

享受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

減半征收三項社會保險費政策在2020年4月就到期了,現在延長執(zhí)行到6月底,那么已經繳納2020年5月和6月社會保險費的是不是要辦理退費呢?如果還沒申報繳費,又該如何操作呢?

如果您已繳納了2020年5月和6月的社保費,并已享受了減半征收的優(yōu)惠,那么無需再辦理結算。

如果您已申報但未繳納社保費,系統(tǒng)已按規(guī)定自動減半計算應繳金額,無需作廢已申報數據,核實無誤后正常繳費即可。

如果您還未申報,那么也可以放心的申報繳費了,在申報時自動享受單位繳費部分的減免。

如果您已經全額繳納了5、6月份的三項社保費,那么在本地具體實施辦法正式出臺后,社保機構和稅務部門將根據參保單位意愿和選擇,既可以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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