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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購進船舶的運輸企業(yè)不再符合退稅條件的,應如何計算補繳的增值稅額?
【回答】
根據《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運輸船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41號)規(guī)定,運輸企業(yè)不再符合該《通知》退稅條件的,應向交通運輸部門辦理業(yè)務變更,并在條件變更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繳已退稅款手續(xù)。應補繳增值稅額=購進船舶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稅額×(凈值÷原值)。
凈值=原值-累計折舊。
……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至2024年12月31日。適用政策的具體時間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的簽發(fā)日期為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國際運輸船舶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8號 )第十一條:“運輸企業(yè)購進船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已用于進項稅額抵扣的,不得申報船舶退稅;已用于船舶退稅的,不得用于進項稅額抵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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