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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留學生此前購買車輛時享受的車輛購置稅免稅優(yōu)惠,現(xiàn)將該車輛轉讓,是否需要交納車輛購置稅?
【回答】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免稅、減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以免稅、減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一年扣減百分之十?!?/p>
二、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七、已經辦理免稅、減稅手續(xù)的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應納稅額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 發(fā)生轉讓行為的,受讓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未發(fā)生轉讓行為的,車輛所有人為車輛購置稅納稅人。
(二)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輛轉讓或者用途改變等情形發(fā)生之日。
(三)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 x(1-使用年限x10%)x10%-已納稅額
應納稅額不得為負數(shù)。
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至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情形發(fā)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計算,不滿一年的不計算在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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