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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納稅人在5月1日提交了加計抵減聲明,進行了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當期有進項稅額但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納稅人是否需要更正申報4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申報表或者在5月所屬期補計提?
【回答】
按照《財政部 稅務(wù)總局 海關(guān)總署關(guān)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ān)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wù)總局 海關(guān)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因此,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以后的申報期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案例中,該納稅人可以在5月所屬期納稅申報時,補充計提4月所屬期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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