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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fā)布附有契約條件的非流動負債
10月31日,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fā)布了《附有契約條件的非流動負債》,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列報》(以下簡稱《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本次修訂)。
一、有關背景
(一)《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的有關要求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對負債的流動性劃分做了一般性規(guī)定,以一個營業(yè)周期或報告期后12個月內為限,劃分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要求主體僅在能夠避免于報告期后12個月內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負債分類為非流動負債。
(二)2020年IASB發(fā)布的修訂
2020年1月,IASB發(fā)布了《負債分類為流動或非流動(對<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的修訂)》(以下簡稱《2020年修訂》),對附有契約條件的負債分類做出了規(guī)定。附有契約條件的負債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要進行契約條件測試(如最低運營資本率測試),若主體能夠在測試日通過測試,則可以繼續(xù)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日期還款;若主體不能通過測試,則債權人有權要求主體在短期內還款。
《2020年修訂》提出,對于報告期后12個月內需要進行契約條件測試的負債,應在報告日當天也進行契約條件測試。如報告日能夠通過測試,則繼續(xù)劃分為非流動負債;如報告日不能通過測試,則將其重分類為流動負債。該修訂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會計年度期初開始執(zhí)行。
(三)《2020年修訂》中存在的問題
《2020年修訂》發(fā)布以后,利益相關方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解釋委員會提出了質疑,主要包括:一是主體在報告日當天沒有測試契約條件的義務,因此主體不應以報告日測試的結果來劃分附有契約條件的負債的流動性。二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契約條件測試日期,是根據(jù)能夠反映主體特定情況的因素決定的,比如季節(jié)性因素(旺季過后的運營資本率),或主體未來業(yè)績因素等。報告日并不一定是借款合同約定的測試日,主體應在借款合同約定的測試日根據(jù)測試情況判斷負債分類。
為此,IASB于2021年11月19日發(fā)布了《附有契約條件的非流動負債(征求意見稿)》,向全球利益相關方征求意見和建議。IASB梳理分析收到的反饋意見后,調整了上述征求意見稿中的部分初步決議,最終形成并發(fā)布本次修訂。
二、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主要規(guī)定的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了《2020年修訂》引入的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如何將負債分類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的要求。本次修訂規(guī)定,報告日后須遵循的契約條件不影響負債在報告日的流動性分類,即只有主體必須在報告日或之前遵循的契約條件才會影響負債流動性的分類。本次修訂還將《2020年修訂》的生效日期自2023年1月1日推遲至2024年1與1日。
二是增加了披露要求。本次修訂要求主體在將附有契約條件的負債分類為非流動負債的情況下,在附注中披露使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負債可能在報告期后12個月內清償?shù)娘L險的信息,包括有關契約條件的信息和相關負債的賬面余額,以及表明主體履約可能存在困難的事實和情況等。
三、生效日期和銜接規(guī)定
本次修訂要求主體根據(jù)《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對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開始的年度報告期間按追溯調整法采用《2020年修訂》及本次修訂內容,允許分別提前采用。如果主體在本次修訂發(fā)布后的較早期間采用本次修訂,則其還應在這些期間采用《2020年修訂》。如果主體提前采用《2020年修訂》及本次修訂,則需披露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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