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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 編輯:劉東雪 2020/12/28 16:16:44  字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完善納稅信用體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guī)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fā)〔2014〕21號,以下簡稱《規(guī)劃綱要》)的相關要求,稅務總局發(fā)布了《關于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F(xiàn)就《公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發(fā)背景

2014年以來,根據(jù)《規(guī)劃綱要》要求,稅務總局相繼印發(fā)了一系列納稅信用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形成了涵蓋信息采集、級別評價、動態(tài)調整、結果應用、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環(huán)節(jié)較為完備的納稅信用制度體系。稅務部門每年依據(jù)評價指標體系,對納稅人納稅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與管理。為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體系,優(yōu)化服務舉措,結合往年納稅信用評價情況和納稅人的意見建議,經(jīng)過反復調研論證,稅務總局制定了《公告》,推出“兩增加,兩調整”的完善措施,即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復核機制,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guī)則、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通過以上措施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chǎn),促進稅法遵從,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二、關于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yè)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愿望較強。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具體方式是,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所附),自愿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xù)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后,在其存續(xù)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yè)一樣,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guī)定。

三、關于調整納稅信用評價起評分規(guī)則

原納稅信用評價計分方法中的起評分規(guī)定是: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經(jīng)常性指標和非經(jīng)常性指標信息齊全的,從100分起評;非經(jīng)常性指標缺失的,從90分起評。非經(jīng)常性指標缺失是指:在一個評價年度內,納稅人沒有稅務機關組織的納稅評估、大企業(yè)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或稅務稽查等記錄。為提高納稅人評為A級、B級的概率,《公告》將一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從100分起評,調整為只要在近三個評價年度內接受過稅務機關相關檢查的,即可從100分起評,從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評的企業(yè)數(shù)量。該規(guī)則將從開展2020年度評價起適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評價結果不作追溯調整。

四、關于調整納稅信用D級評價保留規(guī)則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其中,對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評價為A級。為更好保護和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公告》適當放寬D級評價保留2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對于因年度指標得分不滿40分被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對于直接判級的D級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兩年、第三年不得評為A級。直接判級是指發(fā)生《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發(fā)布)第二十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被直接判為D級。

按照上述調整,第一年因指標得分較低被評為D級的企業(yè),若次年遵從狀況改善,納稅信用將不再被評為D級。以適當“扣分”代替“保留2年D級”,既貫徹了失信懲戒的原則,也更有助于激勵納稅人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為支持企業(yè)及早改善納稅信用狀況,對2019年度評價中已保留為D級的企業(yè),各省稅務機關應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動調整其2019年度級別,之前年度已評出的級別不作追溯調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評價時直接適用該規(guī)則。

五、關于指標評價情況復核

為優(yōu)化納稅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復評的基礎上,《公告》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復核機制,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fā)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并審核調整,并按時發(fā)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復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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