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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滿足大家對資源稅相關政策學習的需求,今天我們給大家整體講解下吧!
最新稅費熱點
一、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提出 140 項全國高頻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清單。2020 年底前,實現(xiàn)第一批 58 項事項“跨省通辦”。2021 年底前,基本實現(xiàn) 74 項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下一步加快實現(xiàn) 8 項事項“跨省通辦”,同步建立清單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機制,逐步納入其他辦事事項,有效滿足各類市場主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異地辦事需求。
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jiān)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第二批適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鼓勵制藥產業(yè)發(fā)展,降低患者用藥成本。
三、稅務總局等十三部門印發(fā)《關于推進納稅繳費便利化改革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包括持續(xù)推進減稅降費政策直達快享、不斷提升納稅繳費事項辦理便利度、穩(wěn)步推進發(fā)票電子化改革促進辦稅提速增效降負、優(yōu)化稅務執(zhí)法方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細等具體舉措。
四、財政部 稅務總局聯(lián)合發(fā)布公告,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并定2020年9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通過制定稅法,將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成果上升為法律,確立了規(guī)范公平、調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發(fā)揮資源稅組織收入、調控經濟、促進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的重要作用。
與原有的資源稅制度相比啊,此次資源稅法的重大變化可以概括為六點。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第一大變化,拓展了征稅范圍。
資源稅法將征稅范圍的表述由原來的“開采礦產品和生產鹽”改為“開發(fā)應稅資源”,并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提供了法律依據,預留了改革的空間。
二、第二大變化,規(guī)范細化了稅目。
原有資源稅稅目由中央各省人民政府列舉組成,此次資源稅立法,將全部164個應稅資源品目在資源稅法所附《稅目稅率表》中逐一列明,覆蓋了目前已發(fā)現(xiàn)的所有礦種,資源稅稅目的分類、名稱與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的管理標準基本保持一致。
三、第三大變化,規(guī)范了減免稅管理。
現(xiàn)行減免稅政策既有長期性政策,也有階段性政策。對長期實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減免稅政策,資源稅法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比如,對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低豐度油氣田等減征資源稅等。對階段性優(yōu)惠政策,則授權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確定是否繼續(xù)執(zhí)行。
四、第四大變化,明確了分級分類確定稅率的權限劃分方式。
對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鎢、鉬等戰(zhàn)略資源實行固定稅率,由稅法直接確定。其他應稅資源實行幅度稅率,由稅法確定幅度,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區(qū)的具體適用稅率,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五、第五大變化,明確了以從價計征為主的征稅方式。
從法律上確立了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資源稅征稅方式。稅法所列164個稅目中,有158個稅目實行從價計征,其余6個稅目可視征管便利度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六、第六大變化,明確了按原礦、選礦分別設定稅率。
資源稅立法在總結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簡化、規(guī)范稅制,改為按原礦、選礦分別設定稅率,確保了稅負公平。
《資源稅法》的變化可真是不小啊!繼續(xù)來看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都有哪些規(guī)定吧。
根據減免稅政策的確定權限的不同,納稅人可以享受的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資源稅法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減免稅政策。
第二類是國務院依照稅法授權制定的減免稅政策。
第三類是授權地方決定的減免稅政策。
按照《資源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
同時第六條還規(guī)定:
(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
1、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
另外,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資源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規(guī)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下列具體辦法執(zhí)行: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免征資源稅。具體免征額度不得超過納稅人受災前一年度資源稅應納稅額。
2、對納稅人開采釩、鈦、硫化氫氣共伴生礦,減征百分之五十資源稅。對納稅人開采其他共伴生礦,共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對共伴生礦免征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共伴生礦按主礦的稅目和適用稅率征收資源稅。
3、對納稅人開采低品位礦、尾礦不予免征和減征資源稅。
同時,為深入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yōu)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的《關于資源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主要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暗姆绞健<{稅人對資源稅優(yōu)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您只需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政策條件,符合即可享受,不需要提交申請或者去稅務部門備案。
為了降低納稅人的申報頻次,按照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如果您是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如果您是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申報負擔,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也做出了調整,新申報表包括1張主表和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和24項數(shù)據項。您在進行網上申報時,填寫附表數(shù)據項后,系統(tǒng)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并計算出應納稅額。
網友提問
1資源稅的納稅地點是怎么規(guī)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規(guī)定:第一條,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2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包括增值稅稅款和運雜費用嗎?
根據相關規(guī)定,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是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的,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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