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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A企業(yè)與B企業(yè)長期存在合作關系,2019年1月,A企業(yè)無償借給B企業(yè)200萬元,借期為4個月,用于解決資金短缺問題。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解答】
金融服務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具體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yè)務活動。
具體如下: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jù)貼現(xiàn)、轉貸等業(yè)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A企業(yè)無償借給B企業(yè)資金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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