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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問題】
改變國有土地性質(zhì)補繳土地出讓金,需要補繳契稅?
【解答】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662號文件規(guī)定: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jù)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政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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