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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確保物權變動能夠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手段。根據不同的物權類型和法律規(guī)定,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主要分為登記和交付兩種。登記主要適用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機關通常為房地產交易中心或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內容包括權利人的名稱、權利的性質、范圍、期限等。
交付則主要適用于動產物權的變動。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動產的交付可以是現實交付,即直接將動產交給受讓人;也可以是簡易交付、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等變通方式。動產物權的變動,未經交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交付作為公示方式,簡單快捷,但其公示效果相對有限,尤其是在動產易被轉移或隱藏的情況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意味著,如果不動產物權變動未進行登記,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經簽訂了合同并履行了相關義務,該變動也不能對抗不知情且無過錯的第三人。
動產物權變動未交付,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答: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如果動產物權變動未進行交付,該變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將一輛汽車出售給乙,但未將汽車實際交付給乙,此時,甲又將該汽車出售給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丙即成為合法的所有權人。
在國際貿易中,如何確保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性?答:在國際貿易中,確保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性,通常需要遵循國際通用的貿易規(guī)則和當地法律。例如,可以通過簽訂詳細的買賣合同,明確物權轉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此外,可以利用國際商會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如FCA(貨交承運人)、CIF(成本、保險費加運費)等,來明確貨物的風險轉移點。同時,確保貨物的實際交付或通過提單等運輸單據的轉移來證明物權變動的有效性。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正保會計網校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官方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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