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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有關銜接事項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號
為鼓勵社會公益性捐贈,做好《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號)與相關文件的銜接工作,并考慮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確認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部分條件可按照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tǒng)稱社會組織)2018年和2019年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社會組織2018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最近一期的評估等級達到3A以上(含3A)。對于2019年成立的社會組織,以及2019年至本公告發(fā)布之日已接受評估但尚未出具結論的社會組織,確認資格時可暫不考慮其評估等級。
(三)確認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可暫不考慮社會組織的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四)按照本條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在資格有效期內(nèi),應取得3A以上(含3A)評估等級,且取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二、確認2021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社會組織2019年和2020年的公益慈善事業(yè)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可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guī)定〉的通知》(民發(fā)〔2016〕189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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