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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獨立董事制度的幾點思考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8/02 15:27:15  字體:

導讀

本文針對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規(guī)定、獨立董事應由誰聘任或派出、獨立不“懂事”與“懂事”不獨立矛盾、獨立董事的薪酬設計等四個問題,一一進行了分析探討。

在大股東(國家)和中小股東對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監(jiān)督、制約乏力的情況下,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獨立董事制度應運而生。必須聲明,這種制度并非我國特產,英美等西方發(fā)達國家早已實行,并且已摸索出了一定的經驗。本文將在借鑒西方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幾個熱點問題進行探討。

一、獨立董事資格

什么人可以擔當獨立董事?從現(xiàn)在上市公司的實行情況看,獨立董事以大學教授居多。探討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問題,首先有必要搞清楚獨立董事要起到的作用究竟是什么。與當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特色”問題相聯(lián)系,不難發(fā)現(xiàn)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要達到的目的無非有兩個:

1、獨立董事應能替公司的最大股東(國家或政府)制約代表國家或政府行使所有者職權的內部董事;

2、獨立董事要反映被忽視的中小股東的利益,為他們“吶喊”。

在搞清了獨立董事職責的前提下,探討獨立董事是否真正具有任職資格的問題,關鍵要考慮的因素是“獨立”二字。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應體現(xiàn)在:與公司的內部董事獨立,與公司的管理經營者獨立。這種獨立不僅應是形式上的,而且應是實質上的。

獨立董事作為董事會的重要成員,擔任著公司的戰(zhàn)略規(guī)劃和決策的重任,他們將不僅是來自某一領域的專才,更是人格獨立、重視信用、勇?lián)熑蔚娜恕_@一描述既反映了對獨立董事能力方面的要求:某一領域的專才;又反映了對獨立董事責任方面的要求:人格獨立、重視信用、勇?lián)熑巍?/p>

能力要求是硬指標,可以衡量、必須達到;責任要求是軟指標,很難進行合理確定。如果僅考慮第一個要求,在現(xiàn)階段除了高校中的老師外,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律師、社會研究機構的研究員、金融中介機構中的資深管理人員以及在大公司中任職多年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都可以成為獨立董事的來源。

但上述人員具備的僅是“能力”資格,在沒有辦法恰當衡量“責任”資格的情況下,為避免獨立董事演變成“灰色”董事,對有“能力”資格的人員擔當獨立董事進行適當?shù)南拗剖峭耆匾摹?/p>

在未來立法中,當我們明確規(guī)定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時,不妨借鑒西方經驗??v觀國外的做法,從1994年開始,加拿大多倫多的證券交易所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采用列舉法;而美國許多機構投資者包括美國著名的加州公務員服務系統(tǒng)和機構投資理事會均采用類似排除法。

我國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現(xiàn)在尚未有明確的法律意義上的規(guī)定,在現(xiàn)實中,被聘任的獨立董事多是某一方面的專家、學者。對于這些人的能力問題,毋容質疑;但專家、學者們是否真正有精力履行他們的獨立董事職責,卻不容樂觀。

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究竟應如何規(guī)定,筆者的觀點是將美國的排除法和加拿大的列舉法合而用之。具體的做法是,先列舉出可以擔當獨立董事的人員資格,然后對所列人員自身所存在的不適合擔當此任的事由一一列出。讓獨立董事的資格規(guī)定一目了然,以利于操作。

參照國外做法,本文將有“能力”資格的人員不適合擔任獨立董事的敏感事由羅列如下:

親屬在該上市公司工作;

該上市公司的重要雇員(主要管理人員)有親戚關系;

人受雇于公司或對公司提供管理咨詢服務;

以前是該上市公司雇員且離職未滿兩年(或三年);

與公司直接或間接存在金額超過一定限度的交易關系;

其工作單位與該上市公司之間有互利式或受益式的經濟往來;

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或所持股票數(shù)在一定的限額以上。

如果符合獨立董事任職“能力”資格的人員具有以上事由,則應被排除在獨立董事人選的考慮范圍之外。這就是本文所說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列舉法與排除法合二為一。

二、獨立董事由誰聘任

中國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獨立董事(其中應當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yè)人員);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占有二分之一的比例。僅由該意見稿中獨立董事人數(shù)比例的規(guī)定,不難設想獨立董事“名副其實”與“名不副實”對公司影響大小的差距。

要使獨立董事真正做到“名副其實”,認真分析其應由誰提名、推薦很有必要。在國外成熟的公司制中,董事會下面一般設有獨立董事占多數(shù)的提名委員會或稱組織委員會、治理委員會,該委員會就董事會規(guī)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向董事會提名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確保整個聘任程序公正、透明。顯然,我國目前才剛剛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尚未建立提名委員會,因此國外做法現(xiàn)在還難以照搬照套。

當前,我國上市公司聘任獨立董事的一般做法是由董事會、監(jiān)事會提名。這種提名方式缺點多多,筆者深以為不妥。獨立董事的主要職責是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履行誠信與勤勉義務,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是關注中小股東利益。獨立董事要真正履行其職責,獨立于內部董事是一個基本前提。獨立董事既應保持實質上的獨立,又應保持形式上的獨立。如果獨立董事由董事會、監(jiān)事會提名,其實質上的獨立姑且不論,至少沒有保證形式上的獨立。⑥結合國情,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比較合理的提名、推薦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

1、考慮由那些在股東會中不擁有董事席位的股東來選擇和決定獨立董事的產生;

2、由政府部門招聘后委派;

3、在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完善的公司、尤其是監(jiān)事會的作用發(fā)揮比較明顯的公司,也可采用監(jiān)事會提名方式。

需明確的是,對于以上方式,都不應該是長遠的打算,而只能是一種過渡性的方式。因為這些方式每一種都有其內在缺陷。

若采用第一種方式,中小股東中只怕很少會有人熱心參與此事;如果中小股東參與人數(shù)不多的話,被選取的獨立董事將缺乏代表性。

若采用第二種方式,立刻就會給人一種政企不分、政府行政干預的感覺,這是改革二十多年后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采用第三種方式的話,首先一個缺點在于它的適應面很小,其次,對哪些公司能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也很難判斷,可操作性差。

鑒于此,在采用過渡性方法選擇獨立董事的同時,有關部門應抓緊考慮長遠的方法。要么學西方的辦法,建立提名委員會;要么我們自己進行創(chuàng)新,將獨立董事職業(yè)化,由政府批準建立“獨立董事協(xié)會”或“獨立董事事務所”之類的法人機構。把獨立董事的自然人責任轉化為法人責任,由法人組織對獨立董事的行為加以約束、規(guī)范。

三、獨立不“懂事”與“懂事”不獨立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他不能在公司任職,不能擔任公司的實際管理職務。目前,上市公司聘任獨立董事時多注重的是其名望和社會影響,而把是否為公司經營和運作發(fā)揮實際作用放在次要地位。多家公司甚至爭聘同一位專家、學者擔任公司獨立董事,在事實上把獨立董事變成為了名譽職務。這些現(xiàn)象清楚的暴露了獨立董事是否真正“懂事”的問題。

如果說找出一條合理途徑保證獨立董事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還不甚難辦的話,那么要確保獨立的獨立董事真正“懂事”將不啻于一個難題。獨立董事成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御用董事”的現(xiàn)象不在少數(shù)。究其原因,獨立董事不能真正起到其應有作用既有主觀方面的因素,又有客觀方面的因素。

在主觀方面,擔當獨立董事的人員往往是某一方面的專家,工作比較忙,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深入了解公司情況,難于真正完成獨立董事的工作負荷。

在客觀方面,獨立董事一般為公司的管理者所聘任,在與內部董事決策不一致時,很難抹下情面提出否決意見;另外,在內部人控制的公司,公司的一般管理者對獨立董事往往是敬而遠之,讓獨立董事難以了解真實情況。

換一個角度設想,假如獨立董事親自下到公司了解情況,變得真正的“懂事”,另一個問題又會浮現(xiàn)出來:“懂事”不獨立。我國上市公司一個最大的國情就是內部人控制現(xiàn)象嚴重,如果獨立董事能夠從內部人控制的上市公司中了解到實質性的東西,可能性只有兩個:第一,獨立董事制度已經真正的生效了;第二,獨立董事與公司的內部人已打成一片。就第一種可能來看,大家心知肚明,遠未達到;而第二種可能只會給人以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合謀的感覺。

從現(xiàn)階段來看,既要解決獨立不“懂事”的問題,又要解決“懂事”不獨立的問題,只怕還沒有可行的途徑。要真正解決這兩個對立性的矛盾問題,只能等到獨立董事制度逐漸完善之后。

四、獨立董事的薪酬

責任和報酬對等是任何勞動付出的必然要求,在制度規(guī)定中獨立董事的責任重大,事務不少,其履行職責的動力何在,究竟靠什么來激勵他,這是值得深究的問題。車馬費、美譽度,獨立董事同樣需要激勵機制,這既包括薪酬,也包括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等諸多方面。沒有激勵,很難激發(fā)獨立董事的工作激情;而激勵不當,將會導致比沒有激勵機制更壞的效果。

我國目前普遍采用固定年薪的辦法作為獨立董事的薪酬激勵,這種方法操作簡單。但其不足也十分明顯,那就是它未能與獨立董事的工作績效掛鉤。獨立董事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好干壞一個樣,實際上這種做法并沒有起到真正意義上的激勵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因為決策錯誤要追究獨立董事責任的話,這種激勵方式極易導致獨立董事不作為。譬如,在表決時,獨立董事總是作出保留意見的決定。

針對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對獨立董事激勵制度的不足,筆者參照國外做法,為我國獨立董事的薪酬支付設計了以下兩種做法:

1、固定薪酬加公司利潤分紅;

2、固定薪酬加股票期權。

第一種做法解決了對獨立董事真正意義的激勵問題,但又可能產生另外一種問題:獨立董事與內部人合謀,夸大公司的業(yè)績,謀求個人好處。如果出現(xiàn)這個問題,后果將是非常嚴重的。

第二種方法理論規(guī)避了第一種方法存在的問題,然而這種方法的可操作性還需探討。股票期權在我國尚為一個新事物,其具體運作還需要許多相關配套“條件”的完善。

對獨立董事的激勵采用固定年薪加股票期權的做法,還存在很多要考慮的問題,如期股的配置數(shù)額、期股流通的時間限制等等。現(xiàn)在試行獨立董事薪酬制度,一種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先采用第一種方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漸向第二種方法過渡。(作者:袁國輝 經授權,尊重原創(chuàng),來源:指尖上的會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泥巴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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