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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fā)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通知

上證發(fā)[2015]9號

頒布時間:2015-01-09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證券交易所

各市場參與人:

為規(guī)范股票期權試點業(yè)務,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股票期權交易試點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guī)則》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現予發(fā)布,并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的規(guī)定,制定股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充分告知投資者主要風險,特別要使投資者了解股票期權交易與證券現貨交易、期貨合約交易的差異,切實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教育工作,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和檢查投資者對股票期權風險的認知程度,持續(xù)開展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教育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股票期權(以下簡稱“期權”)試點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期權交易,促進期權市場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guī)則》(以下簡稱“《期權交易規(guī)則》”)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期權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

期權經營機構委托從事中間介紹業(yè)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協(xié)助辦理開戶手續(xù)的,應當與該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建立業(yè)務對接規(guī)則,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紹期權產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準確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客戶從事期權交易。

投資者適當性評估及交易權限分級管理等事宜應當由期權經營機構總部進行審核。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根據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期權交易。

投資者應當遵循風險自負原則,審慎決策,自愿參與期權交易并依法獨立承擔風險,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權交易結果與履約責任。

第五條 本所對期權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配合,如實提供客戶開戶材料、資金賬戶情況等資料,不得隱瞞、拒絕。

第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投資者違反本指引規(guī)定的,本所可以依據《期權交易規(guī)則》及其他業(yè)務規(guī)則,對其采取相應的監(jiān)管措施或實施紀律處分,并計入誠信記錄。

第二章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一節(jié) 投資者適當性標準

第七條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二)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并具備融資融券業(yè)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具有相應的風險承受能力;

(六)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 件。

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通過期權經營機構組織的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綜合評估(以下簡稱“綜合評估”)。

第八條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yè)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本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yè)務人員具有本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本所業(yè)務規(guī)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監(jiān)管機構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專業(yè)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不對其進行綜合評估:

(一)商業(yè)銀行、期權經營機構、保險機構、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專業(yè)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養(yǎng)老基金、企業(yè)年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銀行及保險理財產品,以及由第一項所列專業(yè)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資資產;

(三)監(jiān)管機構及本所規(guī)定的其他專業(yè)機構投資者。

第二節(jié) 綜合評估基本要求

第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定期權投資者綜合評估的實施辦法,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關工作制度,報本所備案。

第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投資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規(guī)定的參與期權交易的條 件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對個人投資者的基本情況、投資經歷、金融類資產狀況、期權基礎知識、風險承受能力和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估。

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綜合評估的證明材料,并保證證明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評估問卷等方式,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專項評估。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向客戶明確告知評估結果,提示其審慎參與期權交易,并對提示情況進行記錄、留存。

第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要求客戶進行現場開戶,試點期間不得采取見證開戶、網上開戶及其他開戶方式。

第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的原件或者復印件、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單和綜合評估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材料以及風險揭示書等資料,作為開戶資料予以保存。

第三節(jié) 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

第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開展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以下簡稱“知識測試”),測試成績用于投資者交易權限級別的核定和期權基礎知識的得分評估。

第十七條 投資者本人參加并通過相應等級的知識測試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規(guī)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相應等級的交易權限。

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yè)務人員,應當參加本所認可的相關知識測試。

第十八條 個人投資者應當逐級參加知識測試,未通過前一等級考試的,不得參加后一等級的考試。

第十九條 知識測試應當在期權經營機構營業(yè)場所內進行。測試完畢后,期權經營機構應當為投資者打印成績單并蓋章。

投資者本人和普通機構投資者指定的相關業(yè)務人員,應當在成績單上簽字。

期權經營機構客戶開發(fā)人員不得兼任知識測試組織人員。

第二十條 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第三章 投資者分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的規(guī)定,對個人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的權限進行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期權經紀合同中載明個人投資者分級管理的具體標準、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級管理事宜向個人投資者進行充分說明。

第二十二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的交易權限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權限。

第二十三條 具有一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

(二)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

(三)對所持有的合約進行平倉或者行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二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一級交易權限對應的交易;

(二)買入開倉。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三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以及普通機構投資者、專業(yè)機構投資者,可以進行下列期權交易:

(一)二級交易權限對應的交易;

(二)保證金賣出開倉。

第二十六條 個人投資者申請各級別交易權限,應當在相應的知識測試中達到規(guī)定的合格分數,并具備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第二十七條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以及金融類資產狀況發(fā)生變化,滿足較高交易權限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權限。

出現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本指引的規(guī)定,對申請進行審核;申請符合本指引規(guī)定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可以對其交易權限進行調整。

第二十八條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權限,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其要求調至相應級別。

第二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網絡、營業(yè)部現場交流等方式,動態(tài)跟蹤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時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續(xù)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以及期權交易參與情況等信息。

投資者提供的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告知期權經營機構。期權經營機構發(fā)現客戶提供的聯(lián)絡方式等重要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了解并更新。

第三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對客戶情況的動態(tài)跟蹤和持續(xù)了解,至少每兩年對所有已開戶的客戶的交易情況、誠信記錄、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一次全面評估,判斷其是否符合適當性管理以及交易權限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評估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留存。

第三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發(fā)現客戶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權限對應的資格要求的,或者出現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權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調低客戶交易權限。

第三十二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權限的,應當就調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喪失的交易權限對客戶進行提示,并對相關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記錄留存。

期權經營機構自行調低客戶交易權限的,還應當至少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紙面或者電子形式告知客戶并予以記錄留存。

第三十三條 期權經營機構調整客戶交易權限級別的,客戶應當按照調整后的交易權限進行期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根據客戶交易權限的分級結果,采取適當方式對客戶的期權交易委托指令進行前端控制,對不符合交易權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絕。

第三十五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參考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結果,對享有不同交易權限的客戶制定相應的服務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權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引導客戶理性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期權經營機構為客戶核定或者調整交易權限分級結果后,應當按照本所要求的時間和格式,將客戶的名單及分級結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資者教育

第三十七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設置期權投資者教育專崗,加強對客戶期權知識的培訓和指導,并根據客戶的不同需求和特點,對期權投資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內容作出具體安排。

第三十八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及營業(yè)部現場,開設期權投資者教育專欄,并持續(xù)利用柜臺交易系統(tǒng)、電子郵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紹期權知識,宣傳期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與業(yè)務規(guī)則,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

第三十九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在公司網站建立與本所投資者教育網站期權投教專區(qū)的鏈接,并根據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時向客戶發(fā)布本所提供的有關期權投資者教育的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將本所發(fā)布的與期權相關的市場通知、風險提示、停復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過公司網站、柜臺交易系統(tǒng)等有效方式及時向客戶發(fā)布。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期權經營機構根據本指引的規(guī)定對相關記錄進行留存的,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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