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離職的各種方式,你知道哪一種?
員工提出的離職分很多種,掌握正確的離職方式,可以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下面從最常見的員工提出離職的方式,一起來看看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主動離職
員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也就是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試用期員工提前3天通知公司,口頭通知也可以。這也是大家通常理解的辭職,也是最常見的方式。
主動離職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常見問題:“我提交辭職報告后,單位不讓走怎么辦?”
“答:不需要單位批準,30天后可直接走人?!?/span>
二、協商離職
這種離職一般適用于員工不想等30天再走人,因各種原因,希望馬上走人,或者盡快走人。這種時候,員工可能就需要跟公司協商,共同協商一個合適的離職時間。畢竟,員工已經提出了離職,心已經不在公司了,如無必要,公司強留30天也沒有什么意思。強扭的瓜不甜,還得工資照發(fā),雙方協商一致的可能性也很大。
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提出的協商離職,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金。當然,既然是協商,一切皆可談,員工能說服單位支付全部或部分經濟補償金,也不無可能。
三、被迫離職,也稱被動離職
這種離職,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員工才能向公司提出被動離職,并向公司出具“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正式通知單位離職。這種離職只需通知單位后,即可離職,無需等待30天。
被動離職,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為什么離職是由員工發(fā)起的,公司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這是由被動離職的適用情形決定的。員工可以提出被動離職的情形如下: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
四、立即離職
嚴格的說,立即離職屬于被動離職中的特殊情形。區(qū)別于被動離職,顧名思義,立即離職,就是員工可以當場離職,并且不需要事先告知公司。
作為被動離職的特殊情形,立即離職,公司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只有在遇到以下情形時,方可啟動立即離職這張王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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