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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備案管理的公告

上海海關公告2015年第13號

頒布時間:2015-11-17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上海海關

為貫徹落實海關總署2015年第15號《關于修訂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審定完稅價格有關規(guī)定的公告》(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guī)范上海海關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備案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在上海海關各關區(qū)申報進口《15號公告》第一條所述公式定價合同貨物,或向上海海關申請辦理相關合同備案的,適用本公告。

對于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不能確定結算價格的,不屬于本公告所稱海關公式定價進口貨物管理范疇。

對于貨物進口時能夠確定結算價格的公式定價合同,納稅義務人無需向海關申請備案。如遇同一公式定價大合同項下部分貨物進口時價格無法確定的,仍需對該大合同進行整體公式定價備案管理。

二、納稅義務人在上海海關申請公式定價合同備案的,應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前,向首批貨物進口地的隸屬海關(含辦事處等派出機構,下同),或者企業(yè)所在地的隸屬海關提出申請,上海海關審單處不再受理公式定價合同備案申請。

備案結果在全國海關互認,同一公式定價合同項下貨物已在其他關區(qū)備案的,無需重復備案。

三、納稅義務人應在備案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進口貨物合同(如有長期合同應一并提供);

(二)進口貨物定價公式的作價標準、選價期、結算期、折扣等影響價格的要素,以及進口口岸、批次和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四、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海關將依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置:

(一)申請事項依法屬于不需辦理備案手續(xù)的,海關將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屬于可辦理備案手續(xù),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受理申請之日;

(三)申請事項依法屬于可辦理備案手續(xù),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海關應告知申請人補齊相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五、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15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對申請人提供的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備案申請,向納稅義務人出具《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15號公告》附件1,以下簡稱《備案表》)。

六、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公式定價進口貨物時,應當在報關單備注欄中準確填報備案號(填制要求詳見《15號公告》附件2)并提供備案表,同時提供確定貨物完稅價格所需的各項資料。

七、納稅義務人應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所需材料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八、經海關備案的合同發(fā)生變更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變更合同項下貨物首次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地海關重新申請備案,海關自收齊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結果。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將視情中止或撤銷《備案表》:

(一)原《備案表》審核意見存在錯誤需要中止或撤銷的;

(二)因進口企業(yè)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不全面造成原《備案表》需要中止或撤銷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或撤銷的情形。

《備案表》被中止或撤銷的,納稅義務人可視情按照本公告規(guī)定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十、本公告未盡事項按照《15號公告》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海關關于對上海關區(qū)進口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實施備案審核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1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5號《關于修訂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審定完稅價格有關規(guī)定的公告》

上海海關
2015年11月1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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