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2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11-28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凡轉讓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應區(qū)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類型房地產,分別按每月取得的商品房轉讓不含增值稅收入,乘以我市規(guī)定的預征率計算預繳土地增值稅。
三、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中的普通住宅,按我市公布的普通住宅標準為依據進行確定,其適用時間以納稅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
四、土地增值稅預繳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待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納稅人應按照清算規(guī)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并結清稅款。
五、對按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建造出售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等社會保障性住房項目暫不預繳土地增值稅,待項目符合清算條件后進行清算,其增值額不符合《條例》第八條(一)項免稅規(guī)定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六、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預征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對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七、轉讓存量房的納稅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手續(xù),并在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八、在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時,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其評估價格的,其成交價格由下列方式確定的可視同為有正當理由:
?。ㄒ唬└骷壢嗣穹ㄔ旱纳袥Q或裁定;
(二)公開競價拍賣;
?。ㄈ﹤€人轉讓給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
(四)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存量房轉讓,按照其不同的取得方式,應分別按下列方法歸集扣除項目金額??鄢椖可婕暗脑鲋刀愡M項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不計入扣除項目,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計算抵扣的,可以計入扣除項目。
?。ㄒ唬┳越ǚ哭D讓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自建房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
3.自建房的評估費;
4.與轉讓自建房有關的稅金。
(二)購置房轉讓時,凡未提供評估價格但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其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購置房原發(fā)票載明的金額;
2.按規(guī)定加計的金額;
3.與轉讓購置房有關的稅金。
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轉讓取得房地權證的自建商品房,不論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如何,凡簽署存量房買賣合同(協議)的均屬于存量房,按存量房轉讓計征土地增值稅。
十一、納稅人在存量房轉讓環(huán)節(jié),無法按照本公告第九條據實征收土地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8%的核定征收率計算征收稅款。
十二、居住用房的認定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房地權證所載的房屋用途為準,房屋用途不明確或混合用途的,不得認定為居住用房。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短旖蚴械胤蕉悇站株P于土地增值稅相關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8號)廢止。
特此公告。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