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6號公告
頒布時間:2016-07-05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現(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辦稅人員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實行實名辦稅。
二、本公告所稱實名辦稅,是指國稅機關在辦稅人員身份明確的情況下,受理納稅人涉稅事項申請。
本公告所稱辦稅人員,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和被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安徽省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四、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件影印件、授權委托書影印件、電話號碼、人像信息等。
各級國稅機關在采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以下證件的原件為有效身份證件:(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應當提供以下信息資料,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納稅人的辦稅人員為多人的,國稅機關應當分別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納稅人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原件;(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稅務代理合同(協(xié)議)原件;(四)辦稅人員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確有困難的,可攜帶本人居民戶口簿或機動車駕駛證原件辦理;(五)辦稅人員當場提供授權單位的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原件或代理合同(協(xié)議)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經(jīng)國稅機關采集、核實、確認身份信息后辦理當日涉稅事項。
六、辦稅人員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須實名辦理:(一)未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二)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yè)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三)辦理發(fā)票種類核定與調整、發(fā)票領用、發(fā)票代開、申請使用經(jīng)營地發(fā)票、發(fā)票真?zhèn)舞b別等發(fā)票類業(yè)務的;(四)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五)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jīng)營需要代開發(fā)票的;(六)開通網(wǎng)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shù)據(jù)信息維護的。
七、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六條所列涉稅事項時,應在國稅機關進行身份信息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身份信息未通過核實、確認的辦稅人員,國稅機關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經(jīng)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
八、辦稅人員發(fā)生變化或辦稅人員電話號碼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辦理辦稅人員維護。
九、屬于下列類型的納稅人,須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本人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國稅機關列為重點監(jiān)控的高稅收遵從風險的;(二)被國稅機關確定為具有稅收嚴重、較重失信行為的;(三)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各辦稅服務場所受理本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涉稅事項的申請時,首先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進行采集和比對。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通過比對的,繼續(xù)辦理業(yè)務;未通過的,先采集其身份信息。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網(wǎng)上辦稅平臺增加手機驗證環(huán)節(jié),稅務機關隨機向納稅人發(fā)送驗證信息,辦稅人員接收驗證信息后,需要進行驗證,驗證通過的,繼續(xù)辦理業(yè)務。
十一、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未攜帶身份采集所需證件和資料的辦稅人員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僅受理辦稅人員當日辦理事項,之后辦稅人員需及時進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7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辦稅人員申請本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涉稅事項。
十二、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應在國稅機關告知后,及時進行身份信息的采集。
十三、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以及公告第九條規(guī)定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本人經(jīng)告知未到國稅機關采集身份信息的,國稅機關暫停為其辦理本公告第六條規(guī)定的涉稅事項。
十四、納稅人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須簽署誠信納稅承諾。
十五、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辦理稅務事項授權委托書》及《誠信納稅承諾書》
2.關于《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的解讀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7月5日